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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通知佈告後2年內,點竄相幹功令。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提出不同定見書,表達分歧定見。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圖)說,大法官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通知佈告後2年內,點竄相關法律)

黃虹霞之部分分歧定見書,陳說她贊成不異性別之二人有權自立決意永久結合關係,互相攙扶,應以法令對此種連系賜與恰當回護。她同意滿 20 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立決意為或不為特定法律行為,包括結不結婚、與誰(何一異性)結婚,也包羅與異性別或同性別之人成立婚姻之外一時或永遠連系關係。

但她分歧意本件诠釋中關於婚姻自由部門闡述、不異性別二人之永遠連系關係與異性別二人之婚姻係等無差異,及不能所以否有天然生育後代可能作為對兩者為不同待遇之根據。

她並說,釋字第 554 號诠釋文開門見山,揭露婚姻及家庭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根本。試問:無天然生育後代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連系若何得為社會構成與成長之根蒂根基?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編制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根本,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表示方式不恰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後代嗎?

吳陳鐶則提出不同定見書,理由包羅認為台北市當局之聲請不合劃定;受理本件臺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利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司法諮詢機構之腳色。

他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不是變更,觸及全部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更改,並不是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當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法式之間接民主法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法式決定之

吳陳鐶也認為,現行民律例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半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軌制,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錯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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